在离婚诉讼的实践中,造成一方当事人不致庭的最大的原因,在于法院送达的不够规范,或者处理程序没有人性化的一面。被告在收到传票后拒绝开庭的情况比较少。
造成被告不到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被告真的没有收到法院的正式传票。
二、被告知道了传票的情况,却不签收或不承认由他人代签的行为,造成开庭不到。
三、对于法院通过电话、捎口信的开庭通知,有意不理,故意拖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对于缺席判决的态度是非常慎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