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显然,一方以对方不忠实,不尊重自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不会予以受理。
一方以对方不忠实,不尊重自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受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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