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离婚案件的受诉讼法院,是指对当事人的离婚诉讼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
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上下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和分工不尽相同,同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亦各
有别。因此,当事人向不归其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受诉法院为“原告就被告地”:A.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相
同的,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为受诉法院;B.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被告经常
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为受诉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