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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可以通过起诉要求丈夫履行忠实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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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与丈夫小李是大学同学,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很长时间夫妻感情很好,生有一子,今年8岁。两人本来都在机关工作,稳稳当当,生活平静。前年,小李想到商海里闯一闯,小王也是全力支持。小李注册一家公司后,整天忙于公司业务,回来很晚,夫妻交流的机会越来越少。不久前,小王突然发现丈夫小李与公司一秘书小姐打得火热。她简直气疯了,成天身子发抖,在姐妹朋友面前不知流过多少眼泪。听说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小王想通过打官司要求小李履行忠实义务,不知这一想法是否可行?

【律师答疑】

首先,我们对小王的不幸遭遇表示同情。来信咨询的情况主要是涉及夫妻忠实义务可否通过诉讼来保障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封建思想的影响,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产生家庭暴力现象。更由于腐朽思想的影响,有的人产生喜新厌旧思想,还有的人对配偶不忠,破坏夫妻感情,这些都影响到家庭的稳定与和睦。基于结婚自由与男女平等原则,要求夫妻双方互相忠实,仍是婚姻的应有这义,如果法律对此加以肯定,可以使人们认识到婚姻的责任,有利于促进和保障平等和睦的婚姻关系,有助于减少和预防婚姻破裂。

为此,2001年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我们应当认识到,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主要是一种道德要求;夫妻是否忠实根本上还是人的感情因素在起作用。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对人生、幸福、感情的追求在认识上不同,而导致出现一些影响婚姻稳定的现象。忠与不忠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感情认知,是基于双方对人生的自我认识,基于对生活情感的自我把握与追求。法律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其能量也是有限度的,并不能解决全社会所有包罗万象的矛盾;如对感情问题,即便通过法院裁决了,也很难执行。因而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是”应当互相忠实”,也就是说此条为倡导性条款,并非法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该条立法的本意在告诉人们,法律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你的朋友小王并不能通过打官司来约束丈夫小李的不忠行为。她可通过加强与丈夫的感情沟通,也可通过亲戚朋友做工作,挽回丈夫对家庭的责任感。当然,如果因为重婚或婚外同居等行为导致离婚的,小王也可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诉讼后1年内要求小李承担损害赔偿(含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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