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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不合规 离婚纠纷被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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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都渴望拥有和谐美满的婚姻,但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会因种种缘由走向分离。离婚官司虽小,涉及的问题却很多,如果处理不当会给当事人的诉讼带来一定的麻烦。7月30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官陈彦吏结合承办的几个起诉离婚但却因种种原因以撤诉收场的案例,给当事人提出了一些建议。

  后悔起诉不到庭

  原告王艳(化名)与李伟(化名)于199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婚初,两人感情很好,虽然李伟偶尔也会喝酒、打麻将,但并不影响正常的家庭生活。6年后,李伟下岗并迷恋上酗酒、赌博,经常不醉不归。每逢李伟喝醉,夫妻两人总避免不了一场争吵。

最让王艳无法忍受的是,丈夫喝过酒后经常对她拳打脚踢。在最近的一次争吵中,丈夫随手拿起身边的东西便朝妻子砸去,致使王艳身体多处受伤。事后,委屈愤怒的王艳诉至法院,称丈夫反复多次的暴力行为使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法院判令两人尽快解除婚姻关系。谁知开庭之日,王艳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按撤诉处理。

  陈彦吏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婚姻纠纷案件中,一些当事人因一时冲动便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事后两人又觉得后悔,便不到庭参加诉讼。此案便很典型,开庭前,陈彦吏法官曾对双方情况进行了解,发现两人只是性格暴躁,为些琐事就动怒,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程度。

  婚姻乃人生大事,切莫当作儿戏。一个人选择了婚姻,就应该对家庭和社会负责,学会珍惜,不要因一时冲动和任性,毁掉幸福的家庭,伤害父母及孩子。

  规范书写起诉状很重要

  原告刘晓(化名)是一家公司的播音员,她与从事演艺事业的何耀(化名)结婚10余年后,由于丈夫的事业蒸蒸日上,她感觉自己与丈夫之间的差距正在日益拉大,夫妻俩的共同语言逐渐减少。

  偶然一次机会,刘晓得知丈夫有了外遇。她通过一番“调查”,果真如此。刘晓随即诉至法院,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判令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在起诉状里将丈夫的名字写为“何耀”,而两人的结婚证上丈夫的名字却为“何旭”,由于被告名字前后不一致,刘晓只得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也予以批准。

  陈彦吏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法律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理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起诉才会受理。显然,刘晓的起诉状不符合上述规定,因而法院同意其撤诉。

  交纳案件受理费有期限

  原告龚莙(化名)与被告何镪(化名)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11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丈夫何镪抚养,两人当时并未涉及清偿债务、分割财产等问题。

  两年后,由于龚莙下岗没有经济来源,她想到现居住房是两人结婚时以按揭形式购买的,丈夫也应承担一部分房屋债务。于是,龚莙起诉至法院,要求丈夫承担债务18万余元。此外,龚莙见丈夫将儿子送至私立学校后就很少过问,周末都是她将孩子接去照顾,她又以儿子名义将丈夫告上法庭,让何镪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在接到法院的交纳诉讼费通知后,龚莙由于经济困难,便向法院申请缓交。在两个月缓交期结束后,龚莙还是拿不出诉讼费,法院于是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陈彦吏法官点评:我国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2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陈彦吏法官提醒当事人,当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切莫因错过交费期,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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