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
1.离婚诉讼。而只能依法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夫妻一方参加诉讼活动。
2.诉讼离婚限于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或对债务的性质及清偿责任的分担发生争议;或是因一方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另一方不同意施以帮助或是不愿按对方要求给予帮助而协议不成的。这几方面有的是单一项有争议,有的是同时几项都有争议,须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决。其中,是否解除婚姻关系是先决条件,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处理其他几项问题,所以统称为诉讼离婚。
3.诉讼离婚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与管辖,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方面基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应以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为主,另一方面,如调解不成则可依审判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性问题作出判决。
二、及时打官司的好处有哪些?
在诉讼中,时间是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往往决定官司的输赢,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时间决定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
例如,我国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就是一种法律事实,即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在诉讼中就失去获得胜诉的可能性,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时间是决定当事人是否享有程序上的权利
三、怎样交纳离婚起诉费?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这一规定诉讼费有两类:一是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征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费用;二是其他诉讼费用,就是在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包括两种: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人身权利或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案件交纳费用。离婚案件就属非财产案件。
2.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因财产而引起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交纳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1%交纳。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上述规定交纳离婚起诉费。
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但是对上诉权的先例作了严格的时间限制。当事人的上诉,一旦超过上诉期限,哪怕上诉理由再充分,哪怕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也不能引起二审程序,以纠正一审错误,即丧失了程序意义上的胜诉权并因此无法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
3.时间决定当事人能否获得利益的有效法律保障
例如,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但是法律又限制,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发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哪怕超过了一天,即使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也不再执行。
4.时间决定当事人选择打官司的契机。
例如,夫妻离婚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甲乙夫妇有个九岁多的男孩,因离婚争夺对该男孩的抚养权,按有关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该男孩此时愿意与父亲生活,但按有关规定,此时的子女应归母方抚养,如果等男孩十周岁以后,该男孩表示跟谁生活就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女方如果执意要抚养该男孩就必须在其十周岁之前提起诉讼。而男方为争取男孩具有决定意义的表态,而采取拖延策略,如一会儿提出管辖异议、一会儿提出回避、一会儿提延期审理、一会又同意调解但又拒不接受调解书等,以此来拖延时间,争取对自己有利。
5.利用时间来决定管辖法院,以便使诉讼对自己有利
例如被告被监禁一年以上的,由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如在一年以内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争取时间对原告决定管辖法院对自己有利。
四、怎样制定婚姻纠纷的诉送请求?
婚姻纠纷涉及的问题一般有解除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子女抚养。。诉讼请求涉及这三个问题。由于离婚案件必须经过调解程序,在调解中双方会有争夺也会有让步,这就使双方在心理上对调解有一种平衡要求,任何一方都不愿让步太多。所以,为了平衡心理和尽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权利,当事人一般在诉讼请示中除真实写下自己的请求外,还应当加一些可以适当放弃的内容以便调解时有余地。就婚姻纠纷而言,如果当事人一方坚决要取得子女的抚养权,当得知对方也要取得子女抚养权并要求房子使用权时,一方对本意并不在乎的房子使用权也作为一项请求提出来,以便在调解时以放弃房子使用权而保住子女抚养权。一个关键点就是必须知道对方的意图,想要什么。这时才能制定出巧妙的诉讼请求。
五、诉送离婚要经过那些程序?
诉讼离婚一般要经过起诉、审理、判决三个具体诉讼程序。
1.起诉程序有以下内容:
(1)当事人要审查是否符合起诉离婚的条件。该条件是: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如果原告不是夫妻任何一方,而是其亲属因气愤打抱不平而充当原告时,则起诉主体不合格,法院则不予受理;
②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被告本身必须是夫妻的一方而不是其他人,具体的诉讼请示要有法律依据和可执行性,如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准许女儿归已”就不具有可执行性,人民法院判决也无法律依据。若换个诉讼请求如“要求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原告所有”就可以了。
③属于受诉讼管辖。
(2)口头或书面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2.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审理前的准备:
①送达起诉状副本,即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人的离婚起诉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在受理后的五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收到后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②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③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④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⑤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进行证据保全。
(2)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和矛盾,互相调解,达成协议的行为。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接受调解书,人民法院还得重新审理,依法判决。
(3)开庭审理
(4)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地点。
(5)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6)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根据当事人情况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还可以提出反诉。尔后,开展法庭调查。
(7)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8)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
(9)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10)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11)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12)宣读勘验笔录;
(13)法庭辩论。
3.法庭辩论按下列顺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双方互相辩论。
(4)判决。
人民法院在开庭后,可根据庭审情况再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审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审判后即发判决书。
诉讼程序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都规定了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措施,规定了每一个阶段的时间期限。所以,了解这些程序对当事人充分运用权利和诉讼措施,及时地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确保案件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有良好保障作用。如果不了解诉讼程序,不但会影响案件的顺利审判,而且影响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不知道有证据保全的规定,那么他对即将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也会表现为束手无策,眼睁睁地望着本可胜诉的案件而因缺乏证据而走向失败。因此,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时,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对诉讼程序作全面了解还是大有益处。
六、离婚官司中当事人要提供哪些证据?
1.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即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
(2)关联性。即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并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一部。
(3)合法性。就是证据必须具有实体法所规定的特定形式,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书证应提供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判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示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