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鲁甸法院法官为来法院起诉离婚的中年夫妻余某和程某当场进行了调解,双方夫妻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
原告余某,女,汉族,现已57岁,初中文化,居民,云南省鲁甸县人。
被告程某,男,汉族,现已56岁,小学文化,居民,云南省鲁甸县人。
原告余某起诉称:我和被告于1975年经人介绍并同居生活,现有子女二个均已成家,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事实婚姻,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致感情破裂,特向鲁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员当天驱车来到当事人家中调解该案,通过组织双方面对面的陈述得知:原被告双方属于昆明市东川区矿务局退休职工,双方于1973年自由恋爱认识,于1975年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婚后双方共生育了两个儿子,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近两年来,双方经常吵闹,子女也无法劝和父母,子女也建议法院为他们解除夫妻关系。
常言说"宁拆千座庙,不毁一段姻",看到双方对这段痛苦的婚姻都愿意放手,法官只好按事实婚姻为这对中年夫妻办理了离婚手续。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