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乳癌六年,丈夫不理不问,甚至不回家。法院认为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4月2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离婚;婚生大女孩随被告共同生活,婚生小女孩随原告共同生活;共同债务1000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张某与被告郝某于1989年相识谈婚,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0年、1996年分别生一女,现二个小孩均在原告处生活。2002年6月,原告被发现患有疾病,同年10月经某医院诊断为“右乳房下象限皮下部”浸润性癌,同年11月经省肿瘤医院诊断为右乳浸润性导管癌,至今仍未治愈。2003年9月至今原告带着二个小孩住在单位宿舍,这期间被告一直没有回来探望原告,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有共同债务1000元,此款是向被告之父所借,原告因治病导致生活困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以与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大女孩表示愿随父亲生活,小女孩表示愿随母亲生活,依法准许。考虑到原告患重病,需长期医治,生活较为困难,故原、被告共同债务1000元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提出曾为原告贷款138000元,原告不予以认可,被告又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