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携带婚生女儿离家出走5年一直杳无音信,妻子伤心无奈之下将丈夫诉上法院要求离婚。2010年9月20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离婚;婚生女孩芦莹某归被告芦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至芦莹某18周岁止。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芦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1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芦某某到原告杨某某家落户生活,2003年8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芦莹某,后因被告芦某某经常在外务工,双方缺少必要沟通,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5年7月,被告芦某某携其女儿芦莹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杨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芦某某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缺乏感情培养,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芦某某外出未归已经五年之久,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婚生女孩芦莹某长期随被告生活,为有利于孩子成长,可由被告芦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依法支付抚养费。被告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渑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