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奇台垦区法院四厂湖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姜奇的离婚诉讼请求因其妻子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
姜奇与白华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5日在吉木萨尔县红旗农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2月4日生育一个儿子。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为家庭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曾协议过离婚,但白华不同意。2010年4月1日,白华到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做了中止妊娠手术。7月2日,原告姜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审理后认为,白华在中止妊娠6个月内,姜奇无法定理由提出离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其请求应予以驳回,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