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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拒不交还对方写真照侵犯对方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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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拒不交还对方写真照侵犯对方隐私权

  1996年,刘某嫁给了摄影爱好者余某,为了给甜蜜的婚姻留下永久的纪念,余某为刘某拍了若干张人体写真照片。2003年以来,夫妻感情出现裂缝,双方准备离婚,刘某要求拿回这些人体写真照片及全部底片,但余某认为,这些照片是他精心设计后拍摄完成的,自己享有著作权,不同意交给刘某。刘某于是提出,如果余某不返还这些照片,那么就应当支付自己充当作品模特的费用,共计8万元,遭到余某拒绝。为防刘偷走照片,余某还将照片交给自己好友保管。刘某后以余某侵害了其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余某或者支付其模特费8万元,或者对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主张都有道理,因为,任何人对于自己的肖像都享有肖像权,人体写真照也是肖像,刘某当然享有肖像权;此外,任何人对于自己创作的作品也都享有著作权,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就自然产生,余某当然也享有著作权。但笔者认为,本案应认定构成侵权。

  首先,肖像权包括三方面的权利:制作权、使用权和维护肖像权的请求权。本案中,余某为刘某拍人体写真,是经过刘的同意的,肖像制作权得到认可,因此余某制作该人体写真的肖像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问题是,日后这些人体写真照如果被使用,是否会侵犯刘的肖像权。应当明确,即便是经过肖像权人同意制作的照片,尽管制作者享有著作权,但是日后进行使用,仍然需要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侵权。

  其次,刘某可否以保护肖像权为由,请求余某返还肖像呢?本案争执的照片是余某创作完成的,他享有著作权,任何人无权侵犯。余某制作这些照片时,经过了刘某的同意,则可以认为,刘某对她的肖像权已经作了处分,作了承诺。但是,对于这些照片,尽管余某享有著作权,但是还牵涉到了刘的肖像权,所以他不能未经刘的同意擅自使用,这就是说,余某可以不返还照片,但在行使对该组照片的著作权时,应该受到限制。

  再次,刘某主张要余某支付8万元模特费用的要求应否支持呢?当初在制作照片时,双方是为了作纪念,制作也经过了刘的同意,其并没有提出报酬的要求,因此刘某重新要求支付费用,笔者认为是没有依据的;如果日后余某出于其他目的使用该照片,刘此时就可以提出对价的要求,因为这时涉及到的是肖像使用及其报酬问题,这是肖像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肖像著作权人的权利。

  最后,笔者认为,本案余某的行为没有侵害刘某的肖像权,但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人体写真照片涉及到肖像权利人的隐私,其隐私的内容就是身体隐私。对于隐私权,一个主要的规则是,掌握他人隐私的人应当承担保守隐私,不予泄漏和宣扬的义务,不得任意出示或者告知他人。余某掌握刘某包含身体隐私的肖像作品,因此负有保守他人隐私的义务。余某将该人体写真照片交付他人,就是对刘某隐私的泄漏,应当承担侵害隐私权的责任。在本案中,余某虽然是以保管的目的将该肖像作品交付他人,但是将包含刘某身体隐私的肖像作品交付他人,余某即存在未尽妥善保存义务而将他人隐私泄漏的过失,具有违法性,因此构成侵害刘某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对此,刘某可向余某主张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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