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妻起诉前夫婚内的赠与行为无效
前夫在婚后出资120万余元购买了一套市中心的房子赠与父亲。前妻与其离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丈夫擅自向人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财产权。后法院判决前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父亲的行为无效,返还前妻60万余元。
夫妻双方在2006年5月离婚。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前夫出资120万元,外加父亲的30万元,购买了西城区一套住房登记在其父的名下。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没有处理这处房产。前妻曾起诉要求确认这套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前夫却声称房子是其父的,他当时支付的120万余元是赠与父亲的。前妻认为,前夫瞒着她,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父购买房屋,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前夫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他们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将120万余元共同财产中的一半60万余元返还给她。
前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父亲的行为,侵犯了前妻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判决前夫与其父之间的120万余元赠与合同部分无效,返还李女士6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