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案件诉讼须知
根据我国民诉法等有关规定,当事人起诉离婚时,必须完备下
列手续:
一、递交民事起诉状,书写诉状要求:
1、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家庭
地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邮编、联系电话。
2、请求事项:包括离婚要求、子女由何方抚养、抚育费的分担的
金额,家庭财产(含债权债务、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分割意见、离
婚后各自住房如何安排等。
3、要求离婚的理由和事实,可按下列要求陈述:
(1)何时相识恋爱?何时办理结婚登记?何时起共同生活?已
否生育子女(生育时间、子女姓名)。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情况?引起离婚的主要原因及事实依据
及从何时起分居等。
(3)如以前曾提出过离婚诉讼的,应写明何时起诉于何法院?
何时处理结束的,结果如何?如有书面结论的,应附判决书、裁定
书、调解书的复印件。
(4)递交的诉状须一式两份(有第三人的须再加上第三人之人
数),用钢笔(黑墨水)书写,不得复写或用纯兰墨水书写,字迹要清
楚、诉状内容不得有谩骂和侮辱对方的言辞,更改处要加盖印章。
请不要忘了签名与署明日期。
二、起诉时须同时提供下列证据: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提供家庭财产清单(附表):请逐项详细填写。
有银行存款、国库券、债券、股票的,应提供开户银行的帐号、户
名、种类、存取时间、金额等有关证据。
3、有关住房:(1)公房——应提供公房租赁凭证复印件。
(2)私房——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如放弃住房的,应明确离婚后的户籍申报处,户主同意入户的
书面材料,入户处产权人或承租人为第三人。
4、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供
户口簿复印件及居住地居委或村委的书面证明、写明起居时间、地
址。若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5、认为与本案有关的其它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