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有时会有这种情况产生:被告同意离婚,但由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双方谈不拢,原告在开庭审理后,最终选择撤诉处理,这种情况下其实往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若庭审过程中双方争执再比较激烈,原告的撤诉必定引起被告的强烈不满,向法院表示坚决要求离婚并处理财产等相关问题,这就带来了离婚案件中能否成立反诉的问题。
在理论中,有人提出离婚诉讼中可以也应该存在反诉。其理由是:确定离婚诉讼中被告的反诉有利于保护被告,实现当事人的诉权平衡,且离婚诉讼中的反诉符合反诉的提起要件。
虽然离婚案件中反诉若能成立,程序上似乎更加便捷,节约了司法资源,但从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来看,离婚案件中反诉成立的依据并不充足,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从离婚纠纷的性质来看,离婚纠纷属于诉的合并,是一种复合诉讼。每个离婚案件都需要围绕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这三大内容进行审查,另外还有可能涉及损害赔偿等问题,其中婚姻关系是主诉,如果不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其他的问题便无从谈起,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需要解除夫妻关系,就应该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进行审查,若当事人愿意就这些问题另行协商则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法院无权干涉。从这点来看,若被告同意离婚,则是对原告诉请的同意,提出损害赔偿一方面也是为了审查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属于对原告起诉事实的补充或者反驳,而非反诉。
从反诉的理论特征来看,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可见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并且具有独立性。而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请求,并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主张的目的。若认为被告可以提起反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反而是被告同意、承认了原告的诉请,与反诉的特征背道而驰;至于被告若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离婚为前提的,在没有原告起诉或撤诉的情况下,赔偿请求便不能成立,也不符合反诉的独立性特征。
综上,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请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前,不宜以反诉论处。但另有一点值得探讨的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前,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均以与离婚不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告知另案起诉,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原来的离婚制度作了很大的修改,尤其是离婚时一方当事人对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更是一项新的制度。所以可以在离婚诉讼中针对被告同意离婚而原告撤诉的情况下设定特别的规定,亦可因此而丰富对诉讼有关规定或制度的理论创新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