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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不应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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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件不应公开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目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普遍适用的是公开开庭制度,不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法官根据案件自由裁定,一律进行公开审理。笔者认为,按照民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离婚案件在实际操作中的特殊性,应当执行离婚案件不公开开庭制度,并应予立法规范。理由如下:


   一、我国大量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体现出国家对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项规定,明确体现了对公民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适用公开开庭审理。”可以说,隐私权被视为一项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完全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是当事人主义在法律制度上的重要体现。


   二、执行离婚案件不公开开庭制度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公民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要求立法规范的愿望空前高涨,隐私权的范围也呈现出日益扩充的趋势,如公民个人收入、通信秘密、感情纠纷等也已被纳入到隐私的范畴。


   三、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均有可能涉及到公民合法的隐私权。在法庭调查阶段,要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续存期间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有无外遇、有无隐疾等个人的信息进行调查,这就必然要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如相识方式、恋爱过程、收入状况等,虽然有的当事人对公开此类信息持放任甚至积极的态度,但是不能否认,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违背本意,不得不公开这类隐私的。如有的夫妻系先同居,后登记;有的夫妻原互为第三者等。在法庭质证阶段,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有可能侵害到对方的隐私权。如出示被对方殴打至伤的身体照片、证明对方疾病的病因资料、证明对方外遇的图片书信等。在法庭辩论阶段,由于当事人的心理素质、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差异,随时有发生宣扬对方个人隐私的可能性,这些情况如果发生在不公开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虽然被披露,因属于在合法的范围,不能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但是如果将其展示于其他旁听人员面前,则构成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可以说,离婚案件几乎都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因此,离婚案件公开开庭对当事人隐私权形成了严重威胁。


   四、离婚案件不公开开庭有利于法官审理和当事人达成合意。公开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亲友到场往往会影响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故实际操作中,很多审判人员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往往控制无关人员旁听,实际实行了不公开开庭制度。假如能在立法上再加以明确,则不仅有利于法院审理,也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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