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驳回出家人龙某起诉要求离婚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文某于1996年5月到山西五台山朝山时,与龙某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1999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文某因宫外孕作手术。2000年3月双方一起出家,同年10月文某因怀孕离开寺庙,在家居住。龙某转到天津修行,并时常探望文某。2001年5月至11月文某两次流产。在审理中,龙某认可其自2002年4月一直与异性张某同居,期间龙某与文某没有联系。文某对此情况亦予了解,在审理中,文某表示愿包容龙某的行为,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龙某与文某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因龙某的行为,影响夫妻关系,龙某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在诉讼中,文某表示愿做龙某的和好工作,亦愿包容其行为,龙某应予谅解。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支持龙某的离婚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