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办厂资金不足,李某某几次向王某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后李某某突发疾病去世。王某认为李某某的妻子和女儿有义务偿还该笔借款,故将她们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93700元。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潘某、李某在其各自继承李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王某借款93700元。
被告潘某系李某某的妻子,被告李某系李某某的女儿。李某某因开办包装厂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2008年1月1日,李某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载明:李某某因办理包装厂资金不足,特向王某某个人借款人民币93 700元,定于2008年6月底还一半,年底还一半。2008年5月李某某去世,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上述借款。潘某、李某亦未偿还该借款。
庭审过程中,被告潘某、李某辩称,李某某当时向原告借款,我们并不知情。李某某没有任何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向李某某提供了借款,李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李某某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前去世,未能偿还上述借款,二被告作为李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其各自继承李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李某某的对外债务。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抗辩对借款不知情、李某某没有遗产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