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今日对原告尤北妹(化名)诉被告杨成思(化名)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尤北妹的诉讼请求。
尤北妹和杨成思均为隆林各族自治县常么乡人,1995年,二人自由恋爱后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因尤北妹无生育能力,导致双方感情日渐疏远,2007年5月13日,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尤北妹分得共有财产1头水牛、1头母猪、9头小猪、1台彩色电视机、400斤稻谷、1辆折价3000元的摩托车,由原告补偿给被告现金1500元。二人分割财产后已分居,因尤北妹认为有一片杉木林为双方共有财产尚未分割,遂以双方的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自己为被告尽了一定义务,且自身无生育能力,属严重疾病无法医治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平均分割共有财产及被告一次性支付扶养费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尤北妹与被告杨成思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同居时间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所以原告诉称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属事实婚姻无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的,予以受理。原、被告在开庭前就共有财产分割自行达成协议,这是双方自由处分权利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要求分割共有财产一片杉木林的请求,因原告提供不出该杉木林为原、被告共有财产的证据,且被告予以否认,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诉称其无生育能力,属严重疾病无法医治,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经济帮助和扶养费20000元的问题,由于原、被告属于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被告没有扶养原告的义务,且双方在协议分割财产时被告已将大部分财产分割给原告,被告已尽到了适当照顾原告的义务,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