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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续期间,能否单独提出损害赔偿及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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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续期间,夫妻之间吵架时伤害了对方,损害了夫妻一方某样个人财产或一方监护不当,造成小孩死亡等,受害一方能否在不离婚的情况下,提出损害赔偿。对此,笔者的观点是,我国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一般属双方共同共有,这便使婚内赔偿失去了经济基础,如判决在离婚后赔偿,又让判决置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之中,并会严重恶化夫妻之间的关系。所以婚续期间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在婚续期间单独提出。其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诉讼时效从离婚诉讼之日起计算。当人身损害构成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又可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损害一方实行双重惩罚。同理婚姻法第46条婚姻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也应从离婚之日起算。顺便给立法者提个建议,婚姻法第46条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样修改的原因:一是与我国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依据相呼应,即离婚是感情破裂导致的,而不是“下列情形”导致的;二是现行立法给司法者造成误解,会认为只有46条所指4种情形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才有权请求赔偿,若是其他原因导致离婚就无权请求赔偿,同时还会造成4种情形在离婚诉讼时处于持续状态才可提出,若是几年前或离婚时已改正就无须赔偿;三是消除现行立法与最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9条、30条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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