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兄妹四人,现在都已经参加工作并且各自成家了。我父亲开了一家公司,生意蒸蒸日上,谁知父亲和他的女秘书沈某非法同居并生下了一个儿子,取名谭力。三个月前,父亲因中风而卧床不起。沈某抛下年幼的谭力,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信。前不久,父亲把我们兄妹召集回家,要求我们共同扶养小谭力。请问我们有义务扶养父亲和情人生的儿子吗? 读者:谭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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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沈某杳无音信的情况下,你们兄妹有义务扶养小谭X。
兄弟姐妹是家庭关系中最近的旁系血亲,在一定条件,他们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依据上述规定,兄姐在下列条件下对弟妹负担扶养义务:(1)兄姐有负担能力。(2)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3)弟妹未成年。《婚姻法》的这一规定,适用于亲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养兄弟姐妹之间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
根据你来信的反映,谭力是你父亲和沈某的非婚生子女,你们兄妹和谭力是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弟关系。在父亲无力抚养、沈某又杳无音信的情况下,你们兄妹应根据你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起扶养小谭力的义务。当然,在发现沈某的行踪后,你们可要求她承担抚养义务并向其追索你们付出的扶养费。
律师事务所 单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