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遭岳父母欺负,使夫妻家庭关系紧张,因此要求与妻子离婚,近日,松江区法院根据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判决不予支持离婚。
2003年3月,费先生与顾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日订婚,第2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儿子。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因费先生工资收入始终不高,顾女士的父母从孙子出生后开始看不起费先生,经常恶言相向,甚至对费先生大打出手,而费先生为了家庭的和睦,为了孩子,总是忍气吞声。
2007年3月和5月里,妻子顾女士听了父母的意见,多次给丈夫费先生打电话要求与他离婚,费先生在气愤下,于2007年8月离开顾女士家。并于2007年底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要求与顾女士离婚。
在法庭审理时,费先生仍然坚持离婚,顾女士却改变了离婚的主意。她认为,与费先生的婚姻关系并无原则分歧,费先生工资低的情况婚前就知道;夫妻双方现在住的房子是顾女士父母出资,产权证上权利人为费先生和顾女士,儿子的名字里也有费先生的姓。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她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费先生、顾女士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妥善处理好夫妻间的关系,处理好女婿与岳父母间的关系,增进相互信任、沟通,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故费先生要求与顾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