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我母亲病故,当时我刚满13周岁,而妹妹只有5周岁。我父亲说:“中国有句古话叫‘养儿防老’,你们姐妹俩我也不想抚养了,等我老了也不用你们赡养。”从此之后,父亲就真的拒绝抚养我们。后来,我和妹妹都结婚成家了,生活过得还不错,但和父亲一直没有来往。2008年,父亲瘫痪在床,要求我们为他支付医疗费,并照顾赡养他。在我们不同意的情况下,他将我们姐妹俩诉诸法院。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有义务赡养父亲?对于我们年幼时父亲拒绝抚养我们,我们现在是不是也可以起诉他? 河南 刘女士
刘女士: 你好!你父亲的为人确实让人不敢恭维,我也很理解你和妹妹对你父亲遗弃行为的怨恨。但是,你和妹妹应该对你父亲履行赡养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还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依照上述规定,子女是老年人赡养义务的主要承担者,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不允许父母和子女按照自己意愿,通过协议或声明等方式对是否履行抚养或赡养义务进行约定。赡养父母是不以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为前提的;而在子女未满18岁以前,父母对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也属于违法行为。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父亲,强制其履行抚养义务。
因此,你父亲在你姐妹年幼时称不抚养你们,日后也不用你们赡养的声明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是无效的。而你姐妹俩未满18岁之前,是可以起诉父亲要求履行抚养义务的,但你们早已成年,要求抚养的前提已不存在,即已不可以对父亲提起诉讼。现在,你们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