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事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其中“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在受理案件时,一般由法院审查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新情况、新理由,以决定是否立案。而“新情况、新理由”的本质特征应是第一次判决后出现了可能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和重要情节等,且这些事实的发生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可以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案例:
刘女士与丈夫结婚8年,起初两人相处甚好,但随着时间的流逝,逐渐产生矛盾,且不断吵架。无奈中,刘女士于近日到北京市房山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刘女士与丈夫是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感情尚好,双方均应珍惜,慎重对待婚姻问题。现夫妻关系紧张,主要也是因家庭琐事及双方缺乏沟通交流所致,但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为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过法官的劝说,刘女士也冷静下来,准备再给丈夫和自己一次机会,试着挽救婚姻。但2个月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女士发现丈夫竟然有“外遇”。于是她立即书写了一份诉状,准备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但正要起诉时,她的一位朋友说,法律有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离婚案件,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本案中,刘女士发现丈夫有“外遇”的事实而决定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主张,显然是基于其丈夫对自己不忠的事实和重要情节基础之上的。所以,如果刘女士能够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丈夫不忠于婚姻的事实,法院可以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