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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离婚案件诉讼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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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诉讼费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发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于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该《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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