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诉离婚,如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口止妊娠期间,这三个特殊时期,法律出于对女性的特殊保护,对男方的离婚自由权利做了适当的限制。但同时又做了例外规定,在实践中,如女方所怀的孩子或所生的孩子并不是其配偶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不受这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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