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彩礼钱多用于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还有的将彩礼钱直接作为女方嫁妆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彩礼在古代是合理的,因为女方父母养育一个女儿所花费的时间、金钱和精力不比养育一个儿子少多少;女儿嫁给婆家之后女方父母就少了一个劳力和赡养者——这其实就是相当于婆家拿一笔钱来补偿赡养”失去”了女儿的娘家。然而这些理由放在今天彩礼就完全说不通了。所以今天的彩礼充其量算是个沿袭下来的风俗——跟过年放鞭炮、冬至吃饺子(北方)差不多。
然而如果是沿袭下来的风俗,按说就应该点到为止。但现在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城市的真心没比农村”现代”到哪儿去),还是普遍存在攀比彩礼的现象——谁家彩礼多,谁家就跟女儿卖了个高价一样有面子。同时,出嫁的女人自己也会因为婆家的巨额彩礼而到处炫耀:你说你要是嫁了个富二代,弄得出门兰博基尼,回家LV、Gucci的,你炫耀也还能理解——炫耀自己彩礼多那不是炫耀自己卖得贵吗?由此可见,女人究竟怎样才是有尊严;怎样就是没有尊严——这些标准和观念基本上是社会和男人外源性地赋予女人的,女人自己原本应该没有很系统的尊严观念。
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对婚约和聘礼作出规定,且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目前我国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订婚的彩礼也在不断提高,小到金银首饰,大到上万元的现金、汽车、住房等。一旦双方最终不能缔结婚姻,则彩礼钱的处置问题往往引发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另外,根据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彩礼钱的数量也不同,因此,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数字规定。
在我国,婚约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是彩礼返还问题。
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入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