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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退还有条件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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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双方在初步确定婚姻意向后,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即通常所称的”彩礼”,已成为一种普遍的习俗。但很多时候,这种习俗并不牢靠,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三种情况应退还”彩礼”

  ”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因此,被诉到法院的彩礼纠纷,都被划入到”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纠纷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退还或者返还上。按照长期来形成的习惯,彩礼一旦送出,双方不得反悔。如果女方反悔,彩礼必须无条件退还;如果男方反悔,则女方可予以拒绝。

  从表面上看,彩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的。所谓赠送是自愿的,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要求返还。但彩礼与一般的赠予行为不同,它实际上是以双方结婚作为附加条件的。根据这一现实情况,法律规定了三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一是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实际上并未结婚;二是双方虽然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第三种情况比较复杂,即结婚前给对方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的。

  

  酒水钱也被认同为”彩礼”

  相比其他财产纠纷,彩礼纠纷虽然相对简单,但在许多案件中,要弄清究竟是自愿赠送的一般性钱物,还是纯粹的”彩礼”并不容易。鄞州法院姜山法庭曾审理一起追讨彩礼案,一对男女准备结婚前,女孩父亲生病缺钱动手术,男方给了5万元,但双方还没来得及登记就分手了。男方称5万元是彩礼要求返还,女方却坚称是男方自愿所赠,并非彩礼。法庭经过多次调查,最后认定这笔钱为彩礼。

  还有一些争议的钱财,虽然非直接的彩礼,但与彩礼的性质类似,法院也按照相关法律审理。来自衢州的王某今年8月份与江东区一女子结婚,国庆节过后,王某发现妻子与另一男子交往甚密,便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12万元的”酒水钱”,但女方拒绝退还。法院审理后认定,这笔酒水钱由王某父母出资,女方用于购置了部分嫁妆,因此,这12万元虽然叫”酒水钱”,但实际上是彩礼。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不少彩礼纠纷中,女方父母也被列为被告,而法院也往往判决女方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宁海法院民事庭法官解释称,在现实生活中,彩礼其实涉及双方家庭之间的往来,彩礼的实际支付者往往是男方的家人,而接受者是女方的父母。

  法官提出两条建议

  从法律角度上讲,男女之间因缔结婚姻而赠送彩礼不应提倡,但这种普遍存在的习俗不可能立即消失。作为当事人,无论是彩礼的赠送者还是接受者,都需保持一定的法律意识,谨慎处理。为此,民事庭法官提出了两条建议:第一,赠送彩礼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手续,致使一些彩礼纠纷中追讨者往往因拿不出曾经送彩礼的证据而败诉。因此,赠送彩礼可通过介绍人、中间人进行。第二,女方父母不宜接受彩礼,最好由女方以自己名义办理存折自行处理,这样既可证明彩礼的去向,也可避免父母成为彩礼返还的连带责任者。

  一、未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当事人过错

  案情:2008年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按照风俗,甲男给乙女见面礼2万元并约定了举办婚礼的日期。但是在婚礼当天,甲男拒绝迎娶乙女,并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见面礼2万元。另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一审法院认为,甲男按照农村习俗给付乙女见面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现双方因各种原因不能结婚,因此,乙女应将所收见面礼予以返还,遂判决乙女全额返还2万元。乙女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上一级法院,后经调解,甲男乙女达成协议,乙女向甲男返还1万元,甲男放弃其他请求。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应该返还多少,要考虑双方的过错。本案中,甲男在婚礼举办当日拒绝迎娶乙女,对双方不能最终结婚负有较大过错,并对乙女的名誉造成较大损失,所以全额返还明显不公。但是给付见面礼目的是为了结婚,现该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仅因甲男过错不予返还,又略显严厉。所以综合整个案情,应以酌情返还为佳。二审法院虽以调解结案,但结果值得肯定,也是正确和符合常理的。

  二、已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当事人共同生活情况

  案情:2002年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5年乙女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2006年甲男起诉离婚,并主张因婚前给付乙女2.5万元彩礼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其弟弟被迫辍学,要求乙女返还彩礼2.5万元。乙女同意离婚,但同意返还彩礼。一审法院认为,甲男与乙女因琐事发生纠纷,乙女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现甲男又起诉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甲男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甲男结婚前因给付乙女彩礼2.5万元导致其家庭经济困难,其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酌情予以支持,遂判决甲男乙女离婚,乙女向甲男返还彩礼2万元。乙女不服,上诉至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甲男婚前给付乙女彩礼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应当酌情返还,但原判决返还数额过高,变更为返还1万元。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据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对于彩礼,我国婚姻法既不鼓励也不提倡,但由此引发的纠纷法律应该予以规范。结合本案,彩礼应该酌情返还,具体比例由法官自由裁量,要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时间长短以及彩礼的使用情况。本案中甲男乙女已经生活3年左右,虽有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但仍应酌情少部分返还,二审法院的判决即是如此。

  三、未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保护弱者

  案情:2009年甲男乙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同年9月,乙女回娘家居住至今。同居期间,甲男乙女未发生两性关系,并常因琐事争吵。另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甲男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女返还给付的彩礼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彩礼的给付属于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甲男要求乙女返还彩礼,应予支持。但由于双方已经根据风俗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多日,双方分居皆因琐事造成,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故全额返还明显不公,应酌情返还80%即可。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但这一规定直接适用于本案,判决全额返还明显不公。对此,需要综合全部案情,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以及社会风俗。本案中,甲男乙女在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期间,甲男经常晚上离家,二人从未发生两性关系,乙女追问原因也从不解释,无奈,乙女回娘家居住。本着保护弱者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在彩礼上应酌情减少。法院判决返还80%是正确和合理的。

  四、未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共同生活状态

  案情:2010年甲男乙女登记结婚,并商定同年3月举办婚礼,后因故婚礼未能举办。在2010年二人登记结婚前,双方曾共同生活数月。现甲男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10万元。法院认为,双方刚办理结婚登记不久且婚礼并未举行,现甲男坚持离婚,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以离婚。对于彩礼返还,综合考虑法理、情理和道理等因素,酌情返还6万元。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后但未共同生活的,应予支持。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况。本案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即发生矛盾,并且取消婚礼,应当认定为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确未建立共同生活关系,甲男要求返还彩礼,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在登记结婚前,有数月的共同生活经历,从照顾女方利益角度出发,甲男的返还彩礼请求应酌情支持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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