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夫妻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有几种特殊情形规定男方不得提出诉讼离婚,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正常情况】《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这并不是说男方没有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上述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
有下列三种情况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是指女方从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时间;
条文解读: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而造成的怀孕,在该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笔者认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而不涉及法律问题。因此,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处理;3.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不包括女方在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期间。这是因为女方已经违背了夫妻应该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再对其特别保护必将损害男方的合法权益。
二、分娩后一年内,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能提出离婚;
条文解读:所谓分娩,是指胎儿脱离母体作为独自存在的个体的这段时期。只要女方有分娩的事实,无论婴儿是否活着出生,也不论出生后是否死亡,分娩后一年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
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即从女方人工流产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条文解读:中止妊娠包括自然中止妊娠和人工中止妊娠。本条对中止妊娠的原因未加以限制性规定,因而,无论是自然中止妊娠,还是人工中止妊娠,在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均符合婚姻法保护女方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法律精神。
婚姻法这样规定是从保护妇女、胎儿、婴儿的合法权益出发,限制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这是因为妇女处于怀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会增加妇女的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担,严重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影响胎儿的正常发育和婴儿的健康成长。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例外情况】《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内容也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换句话说,女方出现婚后主动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发生上述三种情形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者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也不受三种情形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