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耄耋老人一怒之下将共同生活了57载的养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养子柴先生意识到自己确实对父母照顾少了,在法庭上保证日后一定经常去看望,尽到做儿子的义务。法庭希望两位老人应给予其机会,并相信双方间的养父母养子关系定会得到改善。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驳回两位老人要求与儿子柴先生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请的一审判决。
老人尽了养育之恩
今年已逾80岁的一对老年夫妇,早在1962年时收养了只有1岁的柴先生为养子。1994年,将住家底层前半间约6平方米的住房让给媳妇开了杂货店,但合作经营的想法未能如愿,双方矛盾初现。1997年,旧房改造,二代人各自在外过渡,致双方关系日渐淡漠。1999年,双方搬回改造后原址,儿子媳妇杂货店重新开张。之后,由于儿子将杂货铺出租给他人,令两位老人十分不满。虽然柴先生自2000年7月始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但遭到拒收。甚至于老人走上法庭,以儿子擅自将其私房出租,侵犯老人合法权益并在搬出后不来照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但未获支持。之后近10年,双方分分合合,关系时好时差。然因近年来不断有人至两位老人处催讨柴先生债务,造成极度不满,故再次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小辈确实疏于照顾
柴先生辩称,父母尽心尽力将自己抚养成人,并帮助其成家立业。尤其是孙女出生后,他们又是全心全力予以抚育。可以说,与父母在共同相处生活的50多年时间里,已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现自己愿意拿出实际行动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在2000年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收养关系后,自己尽到做儿子的责任,多次送礼品给两位老人,逢年过节亦常去探望,双方关系已有所好转。近年来,由于工作不稳定,家庭生活及身体状况不佳,确实对两位老人照顾少了些,但今后保证经常去看望。一定会尽到自已做儿子的义务。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在诉讼中,柴先生要求给予机会,当庭保证今后要与两位老人改善关系,以报答养育之恩。
老人应予改正机会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两位老人与柴先生在共同生活期间,建立了一定的感情。现双方为琐事产生矛盾,应以心平气和的方式协商解决。尤其是柴先生作为晚辈,报答养育之恩应有实际行为,对养父母应孝顺关心和照顾,但其在该方面做得尚有欠缺。现柴先生已认识到自已的缺陷,并愿意改善与两位老人的关系,以报答养育之恩,两位老人应给予其机会。今后只有双方尊老爱小,相互体谅,双方间的养父母养子关系定会得改善。故对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