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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讼离婚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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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诉讼离婚的证据材料

  法院诉讼离婚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6、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7、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法院诉讼离婚中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证据机关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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