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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证据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被法院认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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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阿丽和阿宝系夫妻,两人于1990年10月1日结婚。阿宝一直从事业务工作,后经拼搏和奋斗,终于在2000年成立了自己的货运公司,公司日益发展壮大。在此期间,阿宝认识一漂亮女子,还给她买了一套房产,并且和她一起过上了同居生活。阿丽获知此事,非常气愤,并于2007年的一天带人到他们的住处实施“捉奸”,获取了阿宝和那女子在一起的视频和照片等证据。阿丽欲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阿丽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女方“捉奸”获得的证据在法庭上是否合法有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本案涉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在主体上必须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的同居,这是与未婚同居的主要区别;二是名分上不以夫妻名义,这是与事实重婚的主要界限;三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这是与通奸、******等行为的主要区分。

  

    从立法本意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爷”等非法同居情况,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所以,持续性和稳定性是取证的关键。阿丽捉奸所获得的证据恰恰缺乏该方面的证明力,单凭这一证据不能充分认定阿宝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过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况且,阿丽未经许可且无任何法律授权而带人强行进入女方住处,侵犯了女方的隐私权,如果对方因此起诉到法院,阿丽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也不会得到法院的采纳。如果阿宝和该女子的行为发生于公开场所或自己家中,则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私密性,可以视同为行为人对自己隐私权的放弃,这样的证据一般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夫妻“捉奸”的典型案例突出反映了当前离婚取证难的法律难题,如果“捉奸”方法得当,讲究诉讼策略,那么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也是可以在庭审中起到预期效果的,但稍有不慎,就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反而害人害己。所以,当事人在取证前应该咨询专业律师或婚姻咨询师,制定周密、合法的取证方案,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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