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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据采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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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婚外非法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因而在此类诉讼中采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因此,要尽量多的采集各种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相互映证。

采集文字证据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采集视听证据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

    法院通常不提倡此类证据,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

    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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