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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举证须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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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录音、录像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3、证明一方的父母长期照顾、协助抚养子女的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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