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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 需厘清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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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张和小黄于2011年在贡井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经双方签名捺印达成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约定“坐落于贡井的砖混结构房屋一套……归女所有”,但至今本案所涉房屋产权仍登记于小黄名下。小张本想着和前夫离婚了就各走各路,从此老死不相往来,但没想到还会因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再一次诉至法庭。

  在小张这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大标的、高价值的不动产和动产。因此,当事人一方拒绝配合、不愿让步的情况比较普遍,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比较突出,矛盾纠纷也不易调和。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有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法官提醒,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应当内容全面、用词精确、表述得当,避免出现词义含糊、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协议离婚后,双方应及时按约定办理财产的移交、过户等手续。如果离婚后就夫妻财产分割等发生纠纷的,可以先自行协商处理,如果不能协调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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