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案件成败的关键,离婚案件和其它案件一样,在诉讼中主要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不管原告还是被告,都要积极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但是很多人身陷离婚泥潭时,往往感性多于理性。而且离婚牵涉感情、财产、孩子的抚养等种种问题,当事人不知道该如何搜集和提供证据。很多自己的主张由于没有证据支持,最终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笔者围绕普通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归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一方有无过错等问题,简要介绍一下相关证据该如何收集。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其他方面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
我国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下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一般应判离。如果不具备以上几种情形,第一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都希望自己能收集到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在此我们谈一下面对这几种情形该如何取得证据?
这五种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分居两年,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是否存在上述情况,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都比较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许多受害方当事人无奈地放弃了取证。
那么,在实践中这部分情况需要什么证据证实呢?从传统的证据来说,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一般是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
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证据这一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像手机短信、MSN、QQ的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为证据。那么,如何让这些作为证据使用呢?
1、手机短信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已经逐渐得到了认可。在离婚案件中,短信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
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受害方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运营商调取短信内容。
在收集以上证据时,可去运营商处将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等内容打印出来,并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2、电子邮件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但在实际诉讼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因为电子邮件只能显示收发方的邮箱地址,不能直接证明是由谁发出的。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最好经过公证。
3、MSN、QQ聊天记录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沟通方式,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沟通方式主要有两种:QQ聊天和MSN聊天,而这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更大。
在收集网络聊天证据时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内容证据,即聊天对话的内容,还有聊天者个人的信息 (昵称),而这些信息一般是虚假的,须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及上网使用的网络进行佐证;二是电脑系统正常运营的证据,用以辅助证明网络聊天证据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属信息,如IP地址、上网账号等。根据以上几个方面,可以将聊天者与当事人对应起来。
4、录音录像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比如,偷拍偷录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获取的证据,还有擅自闯入别人家进行偷拍偷录,这些举动都是不可取的,取证不成还可能导致自己被诉侵权,甚至涉嫌违法。
如果确有需要,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合法途径,比如对双方交涉情况进行录音,拍摄另一方在公共场所的举动,只要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拍录内容连贯的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5、传真传真件必须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关系到能否判决离婚,而共同财产的证据直接影响当事人分割财产多少的问题。
1、房产实践中这方面需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是两类:一是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产权证在对方手里;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偷偷购置房产,另一方不了解具体情况。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当事人既可以自己去查询,也可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去房产部门调查该房屋的产权档案,相关资料由房产部门盖章确认。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当事人需要将该房屋的位置及登记名字搞清楚,如果是以对方名字登记的比较容易查到,如果不是登记在对方名下,则当事人还需证明对方是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如果只知道该房屋存在,但不知道具体位置,就应当留心对方的行踪,细心调查获取线索。
2、存款夫妻虽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有的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钱,在哪个银行存的,于是取证就成了难题。
如果当事人只知道存款在哪个银行,但不知道帐号及数额,可以申请法院去调查。
如果对存款的银行、帐户、数额等一概不清,法院就难以帮助查询,也无法支持相关诉求。
3、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查询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股票、基金方面的证据,也需要申请法院调取。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股票、基金开户的证券公司、资金帐户等信息。
如果对相关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话,法院同样难以调查到相关信息。
4、股权如果夫妻离婚时,双方还涉及股权的分割问题,就需要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对方在公司所占股权的比例。否则,会影响当事人对股权的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股权比例一般以工商登记为准。所以,事先必须进行工商查询,将查询结果打印并加盖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记查询能比较详细地显示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股东的股权比例以及公司股东的变更情况等,工商查询一般须委托律师办理。
5、保险目前,购买各种保险的情况日益普遍,在离婚案件中又出现了分割保险利益的问题。
在诉讼中,常常是当事人明知家里共同买了保险,却没有保险单或者保险合同作为证据;或者知道对方买了保险,但不知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什么险种。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应提供基本线索申请法院调查,如果不知道任何具体信息,法院也很难调查取得。
三、争取抚养权的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常常对孩子的抚养权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分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一种是双方都不希望抚养孩子,实践中以前者居多,我们就以这种情况为例进行说明。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 《婚姻法》第36、 37条对此进行了简单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我国对孩子抚养权问题的立法精神,当事人应着重从 “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收集证据。
1、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质及学习热情等特性时时影响着自己的孩子,所以,争取抚养权一方应尽力将自身具备的这些优势展现出来。比如提供教育经历证明、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对方违纪违规受单位处罚、违法犯罪受到处理的证据等。
2、双方的抚养能力法院确认双方的抚养能力主要看两方面:一是双方的经济能力;二是双方的家庭环境,包括家庭成员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实力,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对争取抚养权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当事人家庭里还有身体健康的父母,他们有能力照顾孩子,这也需要向法庭说明。当事人可提供自己单位的工资证明、缴税单据,经营公司的还可以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情况的证明,另外还可以让自己的父母出庭说明。
3、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当事人应征求孩子的意见,只要孩子不坚持跟随对方,当事人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对于孩子的意见,只要求孩子写书面意见,对方会提出异议,一般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会单独和孩子谈谈,听取孩子的意见并做成笔录入卷。
孩子的意见对于决定其抚养权问题是很重要的,但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建议家长们向孩子讲清利弊,帮助孩子做个客观明智的选择,但千万不能强制孩子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