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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登记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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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的登记离婚程序

  本文介绍具体的登记离婚程序,登记结婚程序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第六章相关条例有了具体规范,本文提供离婚登记办理条件,离婚登记材料准备以及离婚登记程序等离婚程序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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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理离婚登记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口头提出自愿离婚的申请。

  2、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县。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离婚登记应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必须一致)。

  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范文】(由当事人事前协商写好,不在登记处写)。离婚声明书(在登记处当场填写)。

  三、办理离婚登记程序

  1、男女双方共同到炎陵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口头提出自愿离婚的申请。

  2、双方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登记证、双方共同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本人2寸单人相片2张。

  3、初步审查受理。

  4、填写离婚声明书。

  5、审查。

  6、登记发证(收费标准为9元/对)。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办理条件、程序和应提供的证件

  当事人必须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处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之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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