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丈夫在婚前投资了一家地产公司,2004年7月丈夫用地产公司2003年的年度分红100万元与另外三个朋友注册了一家广告公司,此外,他还购买了一栋价值200万元的别墅。我们于2002年结婚,在2011年2月离了婚,但双方因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协议一直相持不下。请问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A:《婚姻法》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你们夫妻双方之前并没有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分配问题,故你丈夫在广告公司的股权和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