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从国内婚姻家庭的矛盾和纠纷来看,情人的出现和第三者插足已成为越来越引人注目的问题。这类婚姻冲突极为复杂,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既涉及到法律政策,又涉及到伦理道德;既引起原有家庭的动荡或破裂,又扭曲当事人的心理。因此,解决这类问题,不仅需要依靠法律、道德手段,而且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当事人的心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现其心理的矫正。
何谓情人、第三者
如前所说,情人与第三者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特别是第三者,情况更为复杂。因此,在如何认识和对待上,人们存在着分歧,甚至在对其概念的理解上也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凡与已婚夫妇一方谈情说爱,并进而发生性行为的人,都是第三者。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凡与已婚夫妇的一方有通奸关系或虽无通奸行为但有暧昧关系,并导致对方离婚,造成其家庭破裂的,才是第三者。还有人认为,第三者应是指那些与配偶一方有通奸关系并且又有其明确目标的人。更多的人则关注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诉讼,并由此认为,离婚纠纷中的第三者只是指与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有不正常男女关系的人。
以上这些观点都言之有理,但又不相统一,有的观点表述不够全面,有的观点虽然很全面,但表述方法尚有待商榷。综观各种情况,我们认为,所谓第三者应是指与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产生婚外爱情或婚外性生活而引起离婚纠纷的人。也就是说,作为第三者是相对于已婚家庭而言的,它指与已经具有法定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之间的关系已经超出了友情范围而导致男女私情,并且这种男女私情已经影响了已婚家庭的和睦,使已婚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产生离婚念头甚至诉诸法律。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说,第三者和情人的意义有相近之处。但是,严格说来,二者也有区别。
作为情人,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处在恋爱期间未婚的男女之间,可以互称情人。在情人节期间,互送礼物以示爱意。在这里,情人是很动听、很纯洁的字眼,其心中充满着对对方的倾慕,充满着渴望对方成为自身终身伴侣的强烈情感,是一种真正的爱情,其正常发展的必然结果便是缔结婚姻、组建家庭。对于这种感情,我们无可非议,并且希望他们爱情之树常青。然而,在这里,将要讨论的是另外一种情况,作为情人,他不是与未婚人员,而是与已经结婚、具有了合法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在家庭之外所发生的暧昧关系甚至性关系。
它虽然不像第三者插足别人家庭那样,具有要求对方解散家庭与自己结合的主观愿望,不以结婚为目的,但它同样会给对方的家庭带来很大的裂痕,给自己、对方以及第一者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这种情人和第三者一样,往往为法律所不许,为道德所不容,为社会舆论所谴责,为人们所不耻。不过,造成情人和第三者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情人与第三者的情况各异,其心态各有不同。妥善处理这类问题,需对其心理作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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