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能成为辞退员工的理由吗?日前,一名被单位以此为由除名的曾某某,将单位告到法院要讨个公道。在法院的调解下,单位最后同意撤销对曾先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并给予13000元的补偿。
在工厂工作了10年的曾先生,和其手下的一位女职工之间一直保持着暧昧关系。去年7月,两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后,在单位内部掀起了轩然大波。那名女职工称,她是在曾先生的胁迫下才委身于他。而曾先生为了说明事实真相,就写了一本长达几万字的小册子,讲述他和这名女职工之间的“恋爱故事”,并在内部传阅。
今年3月,单位认为曾先生之举对女职工的隐私权造成了极大伤害,并严重影响干扰了生产秩序,遂根据企业的违纪处罚规定,作出将曾除名的决定。
曾先生对此不服。按照10年前和单位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曾先生本可以在这家工厂干到退休,他说单位的违纪处罚规定中并未将“婚外情”列为予以处罚的条款,开除他的决定仅是单位内某些领导的个人意见。因此要求单位和他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自今年4月起至恢复劳动之日止每月1100元的工资。
在寻求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无果后,6月,曾先生将单位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的支持。
在开庭时,单位表示,曾先生在单位内传播他和女员工之间的所谓恋爱故事,极大影响到对方工作情绪。“而且在单位出面进行劝说后,曾仍不能有所收敛,为保证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所以才开除他。”单位一度拒绝恢复和曾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单位和曾先生之间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拿到补偿款的曾先生同意,不再要求重返原单位上班。
有关教授认为,“婚外恋”不应成为单位开除员工的理由。《劳动法》赋予的用人单位的辞退权,集中体现在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等六种情形当中,主要涉及员工破坏单位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行为,“婚外恋”这种包涵在道德领域的行为明显不应归为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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