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条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以法律形式从总体上对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要求,倡导人们建立符合道德准则和法律要求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具体为: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是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和最基本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于感情,不得恶意遗弃配偶另—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夫妻互相尊重要求夫妻应不得侮辱对方,并应当尊重对方的独立人格和权利。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在我国婚姻法上是首次出现,目的在于提倡爱情的专一和排他,防止婚外恋、包二奶等情况出现。
2、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家庭成员,相互负有法律义务的人必须履行法律上的扶养义务,如物质的供养,日常生活的照顾、帮助等;只一方面要求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给予关心、慰藉、体贴、爱护等精神上的帮助。
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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