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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学堂阅读(570)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1、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的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

  3、遗弃

  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和上文所述理由相同,这里的家庭成员同样应作限缩解释,仅指配偶。

  对于何谓遗弃,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之不履行;有认为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中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1、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的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理论上和实务上都区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两者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2、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家庭成员。婚姻法第46条第三项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四项规定的虐待都构成损害行为。所谓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把家庭暴力的对象界定为家庭成员,此解释过于宽泛,依照规范目的应当做限缩解释。

  第46条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对受到侵害的配偶给予救济。只有当一方配偶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时,法律才有对其进行救济的必要。如果家庭暴力针对的是子女,或者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配偶不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时,应由其他家庭成员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者请求赔偿。因此,此处家庭暴力的对象应限于受害配偶。同理,虐待的对象也应限缩为受害配偶。需要指出的是,意图危害配偶生命的行为在违法性和危害性上比家庭暴力和虐待更强烈,着眼于规范的目的(保护配偶的人身权),应对家庭暴力和虐待作出扩张解释把此类行为包含在内。

  3、遗弃

  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和上文所述理由相同,这里的家庭成员同样应作限缩解释,仅指配偶。

  对于何谓遗弃,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之不履行;有认为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得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终止

婚姻学堂阅读(550)

  婚姻终止只能因两种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离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1、自然死亡。

  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国家明文规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认为主体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终止的结果。

  2、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关系始告消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多数国家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1、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也称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且关系到子女和财产问题,对家庭和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离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时还要涉及财产分割,对子女的监护以及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扶养等问题,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2、离婚的分类

  按照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按照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不同,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婚姻终止只能因两种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离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1、自然死亡。

  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国家明文规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认为主体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终止的结果。

  2、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关系始告消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多数国家对此作了明文规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1、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也称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且关系到子女和财产问题,对家庭和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离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时还要涉及财产分割,对子女的监护以及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扶养等问题,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2、离婚的分类

  按照当事人对离婚的态度,可分为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按照处理离婚问题的法定程序不同,可分为依行政程序离婚和依诉讼程序离婚;按照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婚姻学堂阅读(429)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办,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办。申办该协议公证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婚者还须提交结婚证书;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写;有关的财产证明;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内容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系息归属。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程序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

  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应当提交的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2、财产的产权证明。

  3、结婚或未婚证明。

  4、协议书草稿。

  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约定,对各方婚前(或婚后)债务清偿作出约定。

出轨

婚姻学堂阅读(471)

  出轨大体分三种:

  一、心理出轨;

  二、身体出轨;

  三、心理身体双出轨

  出轨心理:

  1、手机不离手

  手机不离手就是怕你接到不该接的电话,《手机》中费老的一次疏忽就让老婆接到了刘丹的电话,暴露了两人非比寻常的关系。手机既是传情工具,也像是一个手雷随时可能被人发现引爆导火索。

  2、避免与另一半身体接触

  出轨的人好像都有一点洁癖,一部分原因是厌倦你了,另一个原因是对你心有愧疚,怕情到浓时露出马脚。

  3、照镜子次数增加

  爱美之心皆有,但那种由内而发的气质绝对是有什么好事发生在身上,都说恋爱让人更美丽,有了约会就更会在意自己的形象,想想你刚和另一半恋爱时是不是也特别在意自己的形象呢?

  4、突然显得更加恩爱

  要是发现你的老公回家了,原来不做饭不买礼物,但突然给你买各种礼物,变得特别体贴,就要小心。因为这时的他不是刚出轨,就是第三者刚刚跑,总之是对你有愧,怕你发现异常,就用物质、甜言蜜语麻木你。

  5、讨论第三者话题,从不评论

  如果你的另一半看到小三题材电视剧立刻换台,充分说明他的心虚,如果你想和他就小三的话题讨论几句,出轨的他绝对会退避三舍,情感作家说因为戳到了男人的痛处。

  6、有了新的爱好

  这和喜欢照镜子差不多,若有一天你发现他有生活情趣了,有了跑步爬山的业余爱好,而且不用你陪着,这就充分说明他已经有了另一段阳光普照大地的新生活。

  7、爱说谎

  对于以上出轨征兆,心理学家柏丞刚自揭年轻时经常出轨,集中在他身上的出轨征兆就是喜欢打扮自己,最矛盾的行为就是因为心虚而避免和女友身体上的接触,因为愧疚又要加倍对她好,买各种礼物送给她。情感专家曾子航说自己最明显的征兆时爱说谎,而男人说谎,女人一眼就能看出来的。

  8、男人出轨与女人出轨最大的不同:男人爱躲、女人好吵

  虽然男人和女人出轨比例不相上下,但是出轨前的征兆却大有不同:男人要出轨,都会躲另一半,怕被发现,心里有愧,晚上不回家或者回家倒头就睡;女人要出轨会却经常在男人身边转,主动进攻,不停的抱怨,潜台词好似:我要出轨了,你看着办吧。

  出轨大体分三种:

  一、心理出轨;

  二、身体出轨;

  三、心理身体双出轨

  出轨心理:

  1、手机不离手

  手机不离手就是怕你接到不该接的电话,《手机》中费老的一次疏忽就让老婆接到了刘丹的电话,暴露了两人非比寻常的关系。手机既是传情工具,也像是一个手雷随时可能被人发现引爆导火索。

  2、避免与另一半身体接触

  出轨的人好像都有一点洁癖,一部分原因是厌倦你了,另一个原因是对你心有愧疚,怕情到浓时露出马脚。

  3、照镜子次数增加

  爱美之心皆有,但那种由内而发的气质绝对是有什么好事发生在身上,都说恋爱让人更美丽,有了约会就更会在意自己的形象,想想你刚和另一半恋爱时是不是也特别在意自己的形象呢?

  4、突然显得更加恩爱

  要是发现你的老公回家了,原来不做饭不买礼物,但突然给你买各种礼物,变得特别体贴,就要小心。因为这时的他不是刚出轨,就是第三者刚刚跑,总之是对你有愧,怕你发现异常,就用物质、甜言蜜语麻木你。

  5、讨论第三者话题,从不评论

  如果你的另一半看到小三题材电视剧立刻换台,充分说明他的心虚,如果你想和他就小三的话题讨论几句,出轨的他绝对会退避三舍,情感作家说因为戳到了男人的痛处。

  6、有了新的爱好

  这和喜欢照镜子差不多,若有一天你发现他有生活情趣了,有了跑步爬山的业余爱好,而且不用你陪着,这就充分说明他已经有了另一段阳光普照大地的新生活。

  7、爱说谎

  对于以上出轨征兆,心理学家柏丞刚自揭年轻时经常出轨,集中在他身上的出轨征兆就是喜欢打扮自己,最矛盾的行为就是因为心虚而避免和女友身体上的接触,因为愧疚又要加倍对她好,买各种礼物送给她。情感专家曾子航说自己最明显的征兆时爱说谎,而男人说谎,女人一眼就能看出来的。

  8、男人出轨与女人出轨最大的不同:男人爱躲、女人好吵

  虽然男人和女人出轨比例不相上下,但是出轨前的征兆却大有不同:男人要出轨,都会躲另一半,怕被发现,心里有愧,晚上不回家或者回家倒头就睡;女人要出轨会却经常在男人身边转,主动进攻,不停的抱怨,潜台词好似:我要出轨了,你看着办吧。

遗嘱继承

婚姻学堂阅读(426)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概念

  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的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相关法律条文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概念

  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的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相关法律条文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立遗嘱人应在自己意识清晰的时候,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实意志,如有必要,最好进行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离婚率

婚姻学堂阅读(752)

  离婚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年度)某地区离婚数与总人口之比。通常以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为:

  离婚率=(年内离婚数/年平均总人口)×1000‰

  2013年6月19日民政部发布《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2年。其主要歧义在于“离婚数”究竟是“人数”还是“对数”。

  以“离婚人数”作分子计算的离婚率,无疑使中国的离婚率增长了一倍,而除了少数社会学和人口学词典外,大多数社会学、人口学和婚姻家庭辞典都认同“离婚人数”的分子涵义,其中不乏由社会学界的权威学者领衔主编(如袁方,1989;王康,1987)。众多学者也都照搬和引用错误方法计算出的离婚率资料(储兆瑞,1994;刘炳福,1996;张敏杰,1997;罗萍,1999;徐舒等,2001;央宗,2002等),一些研究者在作地域比较时还因此得出中国大陆的离婚率高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台湾地区(如李荣时,1993;刘爽,2000),这往往会引起误解,即中国的离婚率虽低于欧美,但在亚洲已属最高之列。其实,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离婚率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离婚率也是以年离婚人数作分子除以年平均人口,其由来可追寻至“民政部关于印发《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结果的报告》的函”(1988民综函第247号)。据该函记载,民政部综合计划司和婚姻管理司曾于1988年8月召开了由15名统计、法律、婚姻、人口专家参加的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会,取得一致意见,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可,部领导批准”后确定:为了便于计算,易采集数据,与国际取得一致,在进行离婚统计和对外宣传时,统一口径,暂采用如下计算方法:“在一定时期内或按所给的年份,每一千人中离婚的数字。分母是总人口,分子是离婚次数,表示方法是千分率。其计算公式为:

  某年离婚率=(某年离婚次数/某年平均总人口数)×1000‰

  上述计算公式尽管略有缺憾,即在关键性的“分子”含义上没有更明确地表述为“离婚对数”,但也未发生实质性的错误:所谓“次数”,自然指的是“对数”,因为离婚登记或法律认可只能由夫妻

  离婚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年度)某地区离婚数与总人口之比。通常以千分率表示。

  计算公式为:

  离婚率=(年内离婚数/年平均总人口)×1000‰

  2013年6月19日民政部发布《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12年。其主要歧义在于“离婚数”究竟是“人数”还是“对数”。

  以“离婚人数”作分子计算的离婚率,无疑使中国的离婚率增长了一倍,而除了少数社会学和人口学词典外,大多数社会学、人口学和婚姻家庭辞典都认同“离婚人数”的分子涵义,其中不乏由社会学界的权威学者领衔主编(如袁方,1989;王康,1987)。众多学者也都照搬和引用错误方法计算出的离婚率资料(储兆瑞,1994;刘炳福,1996;张敏杰,1997;罗萍,1999;徐舒等,2001;央宗,2002等),一些研究者在作地域比较时还因此得出中国大陆的离婚率高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香港、台湾地区(如李荣时,1993;刘爽,2000),这往往会引起误解,即中国的离婚率虽低于欧美,但在亚洲已属最高之列。其实,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的离婚率仍处于较低的水平。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离婚率也是以年离婚人数作分子除以年平均人口,其由来可追寻至“民政部关于印发《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结果的报告》的函”(1988民综函第247号)。据该函记载,民政部综合计划司和婚姻管理司曾于1988年8月召开了由15名统计、法律、婚姻、人口专家参加的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会,取得一致意见,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可,部领导批准”后确定:为了便于计算,易采集数据,与国际取得一致,在进行离婚统计和对外宣传时,统一口径,暂采用如下计算方法:“在一定时期内或按所给的年份,每一千人中离婚的数字。分母是总人口,分子是离婚次数,表示方法是千分率。其计算公式为:

  某年离婚率=(某年离婚次数/某年平均总人口数)×1000‰

  上述计算公式尽管略有缺憾,即在关键性的“分子”含义上没有更明确地表述为“离婚对数”,但也未发生实质性的错误:所谓“次数”,自然指的是“对数”,因为离婚登记或法律认可只能由夫妻共同/同时“一次”性完成注册,而不可能将“一对”夫妻的离婚拆分计算为“两次”。

  发展趋势

  1、由于妇女就业率的增加,核心家庭日益普遍,人们对家庭民主化与家庭幸福的追求不断增长,离婚率还将有所上升;

  2、生产力的发展有可能使妇女在平等的基础上解除没有爱情的婚姻,但也使妇女更有可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而后者的结果将会大大减少离婚的比例。

  3、2009年中国办理离婚手续的夫妻有246.8万对,比上年增加19.9万对,增长8.8%,粗离婚率为1.85,比上年增加0.14个千分点。从近五年情况看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平均增幅为7.65%,这说明中国已婚男女收入及个性越来越独立,自我意识越来越强。

  4、“离婚率高,是中国人追求高质量婚姻的另一种体现。”。大家都渴望幸福的婚姻和家庭港湾,但纯为降低离婚率去强求破镜重圆,对婚姻和生活有害无益。

家庭暴力的类型

婚姻学堂阅读(505)

  家庭暴力的类型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二、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四、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五、经前期综合症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配偶权

婚姻学堂阅读(556)

  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权有四个特征,一是主体的对偶性;二是客体的利益性;三是内容的双重性;四是权利的排他性。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配偶权的基本概念

  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就目前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一个科学、完整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出该定义所包含的内容,而且还应当充分再现该定义的性质。鉴于此,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性来考虑,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配偶权的主要特征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配偶权有四个特征,一是主体的对偶性;二是客体的利益性;三是内容的双重性;四是权利的排他性。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配偶权的基本概念

  配偶权的概念,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就目前国内法学家争议见解分呈的情况,法学界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

  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

  一个科学、完整的定义,不仅要充分体现出该定义所包含的内容,而且还应当充分再现该定义的性质。鉴于此,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性来考虑,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配偶权的主要特征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

  (2)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

  (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

  (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婚姻学堂阅读(480)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七)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全面二孩政策

婚姻学堂阅读(384)

  一、全面二孩政策的概念

  全面二孩政策即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在中国围绕何时全面放开二孩,舆论和有关部门之间也多有互动。舆论普遍认为,全面放开二孩是大势所趋,民众的生育意愿期望得到满足,但生育政策的调整事关全局和长远,必须权衡利弊,审慎决策。

  2015年7月10日,国家卫计委首次表示,在抓紧制定相关规定。

  2015年10月中

  与单独二孩相比,放开全面二孩是一个进步,但还远远不够。根据中国的性别比和女性存活率,每对夫妇需要生育至少2.2个孩子才能达到更替水平。放开全面二孩之后,即使全国所有夫妇都生育2个孩子,生育率也只有2.0,低于更替水平。何况,近年来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的平均生育意愿只有大约1.8个孩子。一般来说,实际生育率是低于生育意愿的,这是因为,有些夫妇虽然想生孩子,但患了不孕不育症(中国人口协会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不孕不育患者占育龄人口的12.5%),并且现代人抚养孩子的成本比较高,多抚养一个孩子需要付出很多金钱和精力,最终对生二胎望而却步。“单独二孩”政策受到冷遇,也表明了人们生育二胎的意愿在下降。因此,即使放开全面二孩政策,中国的实际生育率仍然会远远低于更替水平。

  四、政策法规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决策部署,需要修订《中华人民

  一、全面二孩政策的概念

  全面二孩政策即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在中国围绕何时全面放开二孩,舆论和有关部门之间也多有互动。舆论普遍认为,全面放开二孩是大势所趋,民众的生育意愿期望得到满足,但生育政策的调整事关全局和长远,必须权衡利弊,审慎决策。

  2015年7月10日,国家卫计委首次表示,在抓紧制定相关规定。

  2015年10月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二、实施情况

  从双独二孩到单独二孩,再到在推进中的全面二孩,中国生育政策的逐步调整背后是中国人口结构的巨大变化。

  根据卫计委2015年7月份公布的数据,2014年中国0~14岁低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16.5%,比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降低0.1个百分点,低于世界平均26%的水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不断上升,从2010年13.3%提高到2014年的15.5%。同时,劳动年龄人口从2011年开始连续三年出现净减少,老龄化加速和少子化加剧并存的人口结构问题十分突出。

  更值得担忧的是,中国社科院、人民大学等多家研究机构的调研显示,中国部分地区“80后”、“90后”群体的生育意愿比较低下。

  根据卫计委的统计,从去年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到2015年5月底,全国共有145万对单独夫妻提出再生育申请,申请单独二孩再生育数量稳定在每个月八九万对。考虑到全国单独夫妻总量约在1100万对,申请再生育的比例仅在13%左右,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目前整体生育意愿走低的现状。

  单独二孩政策在全国范围内遇冷之后,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呼声进一步高涨。多家研究机构以及多位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提出了尽快全面放开二孩的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经济蓝皮书:2015年中国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认为,中国目前的总和生育率只有1.4,远低于世代更替水平2.1,已经非常接近国际上公认的1.3的“低生育陷阱”,应尽快从单独二孩向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过渡。过去30年中国经济的发展得益于人口红利,但由于少子老龄化,将不可避免地进入人口负债阶段。日本因为少子老龄化导致的经济停滞值得中国警醒。

  三、实施意义

  与单独二孩相比,放开全面二孩是一个进步,但还远远不够。根据中国的性别比和女性存活率,每对夫妇需要生育至少2.2个孩子才能达到更替水平。放开全面二孩之后,即使全国所有夫妇都生育2个孩子,生育率也只有2.0,低于更替水平。何况,近年来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的平均生育意愿只有大约1.8个孩子。一般来说,实际生育率是低于生育意愿的,这是因为,有些夫妇虽然想生孩子,但患了不孕不育症(中国人口协会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不孕不育患者占育龄人口的12.5%),并且现代人抚养孩子的成本比较高,多抚养一个孩子需要付出很多金钱和精力,最终对生二胎望而却步。“单独二孩”政策受到冷遇,也表明了人们生育二胎的意愿在下降。因此,即使放开全面二孩政策,中国的实际生育率仍然会远远低于更替水平。

  四、政策法规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决策部署,需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组织实施。

  当下中国现行的人口计生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法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这一规定也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2014年,国家卫计委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了一些修改。2013年11月,修订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在网上向全国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该《办法》修订后将上升为国务院条例。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

婚姻学堂阅读(524)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与抚养费都有夫妻双方协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抚养权

  中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

  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适用于同样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如果离婚夫妻的某一方没有按照协议的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与抚养费都有夫妻双方协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抚养权

  中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

  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从子女利益最佳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具体意见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适用于同样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如果离婚夫妻的某一方没有按照协议的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性婚姻

婚姻学堂阅读(561)

  同性婚姻(或称为“同性恋婚姻”或“同性别婚姻”)是指生理性别或性别认同相同的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其也被称为“婚姻平等”或“平等婚姻权”。同性婚姻是对传统婚姻模式的一种创新,体现了现代婚姻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满足了选择同性婚姻的人士的需求,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同性婚姻的简介

  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

  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与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生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定义中的“一男一女”抹掉。这个定义的支持者喜欢它,是因为它去掉了传统观念的束缚,以现代的重视和尊重个体权利的道德观念来决定同性婚姻的有效。如果社会认同,任何关系都可以被认为是“婚姻”,因为即使是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也可能不被宗教组织认可。在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时进行的;而在另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必须等到政府批发的文件,或者一个法定的仪式举行后才是合法的。

  在基督教传统较悠久的国家,婚姻做为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除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婚姻”概念,同时具有宗教意义上的“宗教婚姻”概念。在现代的政教分离国家,两层概念分属国家与教会的管辖范围;在同一个国家,某些婚姻,例如异教徒、不同种族、同性之间等的婚姻,可能仅由国家或教会一方承认,但另一方不承认,或者某些教会承认,但某些教会不承认。

  由于保守宗教人士反对将同性婚姻称为“婚姻”,法律采用“民事结合”的名称。有学者如AlanDershowitz提议,仅保留“婚姻”的宗教意义,而民事意义的婚姻,无论异性或同性,一律改称“民事结合”,但保守派人士认为,将婚姻等同于民事合约本身,就是对婚姻的威胁。

  在一些国家或行政管辖区,由于历史或公众民意的原因反对给予同性伴侣以“婚姻”的名义结合,但同时为了给同性伴侣提供近似婚姻的法律保护,而创立了有别于“婚姻”一称的其他形式关系,包括:

  民事结合:通常在权利上等同或接近婚姻,但没有婚姻的名分。

  同居或注册伴侣关系:在不同程度上,提供少于婚姻的权利。在有些国家或司法区域,异性恋与同性恋都可以注册为同居伴侣。

  在英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曾存在与婚姻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的“民事结合”关系,向同性伴侣开放。但一些同权人士拒绝接受这些非婚姻的称谓,认为其只是“隔离但平等”政策的延续而已。

  在可以注册同性婚姻的国家或司法区域,同性婚姻的伴侣可以举行婚礼。但在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地方,类似婚礼的仪式称为“承诺仪式”,双方借此确立两人关系,互相承诺履行婚姻义务,但这种关系不被任何法律承认或保护,没有家庭(如子女的监护权,部分同性伴侣会领养子女)、财产(如

  鉴于以上的客观事实,有些国家的立法者迫于保守者的压力不承认同性婚姻但又要兼顾同性伴侣的权利,于是创立的一种新的法律,即民事结合它以民事法为依据,允许两个同性伴侣登记为民事伴侣,提供近似或部分婚姻的权利。有荷兰学者认为民事结合是同性婚姻的初级阶段,它最终会指向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或称为“同性恋婚姻”或“同性别婚姻”)是指生理性别或性别认同相同的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中,其也被称为“婚姻平等”或“平等婚姻权”。同性婚姻是对传统婚姻模式的一种创新,体现了现代婚姻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满足了选择同性婚姻的人士的需求,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意义。

  同性婚姻的简介

  由同性恋权利支持者使用的婚姻的定义是:

  一个获得社会承认的、自愿的、忠贞的、单配的、合法的两个成年人之间的契约结合,由政府和(或)社会通过给与特定的权利、待遇和责任表示认可。这些权利包括经济、税收、遗产、生养子女以及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把原来婚姻定义中的“一男一女”抹掉。这个定义的支持者喜欢它,是因为它去掉了传统观念的束缚,以现代的重视和尊重个体权利的道德观念来决定同性婚姻的有效。如果社会认同,任何关系都可以被认为是“婚姻”,因为即使是国家承认的合法婚姻,也可能不被宗教组织认可。在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和世俗婚姻是同时进行的;而在另一些国家,宗教婚姻必须等到政府批发的文件,或者一个法定的仪式举行后才是合法的。

  在基督教传统较悠久的国家,婚姻做为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除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婚姻”概念,同时具有宗教意义上的“宗教婚姻”概念。在现代的政教分离国家,两层概念分属国家与教会的管辖范围;在同一个国家,某些婚姻,例如异教徒、不同种族、同性之间等的婚姻,可能仅由国家或教会一方承认,但另一方不承认,或者某些教会承认,但某些教会不承认。

  由于保守宗教人士反对将同性婚姻称为“婚姻”,法律采用“民事结合”的名称。有学者如AlanDershowitz提议,仅保留“婚姻”的宗教意义,而民事意义的婚姻,无论异性或同性,一律改称“民事结合”,但保守派人士认为,将婚姻等同于民事合约本身,就是对婚姻的威胁。

  在一些国家或行政管辖区,由于历史或公众民意的原因反对给予同性伴侣以“婚姻”的名义结合,但同时为了给同性伴侣提供近似婚姻的法律保护,而创立了有别于“婚姻”一称的其他形式关系,包括:

  民事结合:通常在权利上等同或接近婚姻,但没有婚姻的名分。

  同居或注册伴侣关系:在不同程度上,提供少于婚姻的权利。在有些国家或司法区域,异性恋与同性恋都可以注册为同居伴侣。

  在英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曾存在与婚姻权利和义务完全一致的“民事结合”关系,向同性伴侣开放。但一些同权人士拒绝接受这些非婚姻的称谓,认为其只是“隔离但平等”政策的延续而已。

  在可以注册同性婚姻的国家或司法区域,同性婚姻的伴侣可以举行婚礼。但在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地方,类似婚礼的仪式称为“承诺仪式”,双方借此确立两人关系,互相承诺履行婚姻义务,但这种关系不被任何法律承认或保护,没有家庭(如子女的监护权,部分同性伴侣会领养子女)、财产(如共同财产、税务、继承)、社会(如医疗保险、探视、代做医疗决定、代行权利、移民)等多方面的权利。

  在20世纪晚期和21世纪早期,一些要求将婚姻扩展到同性之间的运动开始发展起来。法律认定的婚姻结合对一系列的权利开发,包括社会保险、纳税、继承以及其它在法律上从未婚夫妇角度看难以获得的权利。

  法律上对婚姻的认同方式排除了同性之间的情侣选择取得这些权利的权力(在法律上没有阻碍的异性恋婚姻有选择在法律上结婚并取得这些权利的选择权,但是同性恋情侣之间则没有这种选择权)。对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同的缺乏也同样给同性恋情侣领养子女带来了阻力。当然,进入同性婚姻的不一定是同性恋者。

  通常反对同性婚姻的反对者都有宗教背景,他们认为扩展婚姻到同性恋情侣上有可能破坏传统的婚姻价值观。在一些适应一夫一妻制度的国家,人们担心允许同性婚姻将可能重新打开对多夫多妻制度的立法,或其它很多令他们不愉快的形式。

  作为回应,支持者指出,传统观念的婚姻已经让位于其它领域的自由主义,例如可行的无过错离婚。他们同时建议说现代社会的很多人已经不再受限于告诉他们婚姻是受限制的宗教上,也并不希望这些宗教观念用于制定法律上。此外,一些宗教开始承认并庆祝同性婚礼或承担典礼。在加拿大,同性婚姻造成了宗教团体的分裂,国家最大的新教宗派加拿大联合教会和圣公会部分教会,对同性婚姻表示了某种程度的支持。

  一些自由主义者反对同性婚姻的原因是他们反对一切形式的国家认可的婚姻,包括异性间的婚姻。

  鉴于以上的客观事实,有些国家的立法者迫于保守者的压力不承认同性婚姻但又要兼顾同性伴侣的权利,于是创立的一种新的法律,即民事结合它以民事法为依据,允许两个同性伴侣登记为民事伴侣,提供近似或部分婚姻的权利。有荷兰学者认为民事结合是同性婚姻的初级阶段,它最终会指向同性婚姻。

国家二胎生育标准

婚姻学堂阅读(388)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胎条件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大意就是你目前的孩子不具备正常的生活。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这一政策是为有功的英雄开设的。

  3、一方系丧偶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6、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也可以要二胎。

  7、农业户口第一胎为女儿也可以申请生二胎。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胎条件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大意就是你目前的孩子不具备正常的生活。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这一政策是为有功的英雄开设的。

  3、一方系丧偶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6、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也可以要二胎。

  7、农业户口第一胎为女儿也可以申请生二胎。

单独二孩

婚姻学堂阅读(526)

  一、单独二孩的概念

  单独二孩,即允许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013年中

  2014年1月中旬以来,5个省份相继启动“单独两孩”政策,过半省份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表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结合各地最新进展,全国或有超过20个省份在2014年启动实施,2014年上半年或将出现新政启动的“小高峰”。

  2014年2月10日,从中国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浙江、江西、安徽3个省已经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上海、江苏等9个省已按要求通过备案程序。

  2014年2月12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今年我国将密切跟踪“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进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稳妥扎实有序推动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密切跟踪“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进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2014年3月以来,全国出现了“单独两孩”新政启动的小高潮。已有11省份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新政。此外,有十余省份推出了实施该政策的时间表。

  2014年3月底或4月初启动,海南、辽宁、广东、福建和江苏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均将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2014年5月山东实施:《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预计5月份进入审议程序,有望5月启动。上半年实施:湖南、山西、内蒙古、河北、云南、吉林及黑龙江将“上半年”作为新政启动的目标节点。

  争取下半年实施:河南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提出,争取下半年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或年内实施:宁夏表示将适时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该区或2014年内启动新政。

  2014年5月31日,全国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单独夫妇

  一、单独二孩的概念

  单独二孩,即允许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随后,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单独二孩”政策正式实施。

  预测2015年全年出生人数有可能会达到甚至超过1800万。若考虑到将来生育政策继续深入改革,这个出生高峰还会延续5—8年。

  二、政策出台

  中国人口结构性问题日渐突出

  据统计,2012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比上年减少345万人;2023年以后,年均减少约800万人。劳动年龄人口减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单独两孩政策不会造成大的压力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不会对我国粮食安全以及教育、卫生、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造成大的压力。我国粮食安全以及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均是以2020年总人口14.3亿人、2033年前后总人口达到峰值15亿人左右作为基数制定的。

  国家统计总局数据显示

  2002年至2012年这十年间中国平均每年出生的人口超过1600万,考虑自2010年起人口出生率呈现的上升趋势来推算,2013年出生人口应该仍然不少于这个数字。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以及年度人口变动调查数据推算,按照现行生育政策,人口增长惯性趋弱。2011年,15岁至49岁育龄妇女人数达到3.8亿的峰值,20岁至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人数达到1.1亿的“小高峰”,之后趋于减少。育龄妇女结构的变化,加上人口老龄化导致人口死亡率上升的影响,将使人口自然增长率不断下降。

  2014年中国共有20多个省将出台单独二孩生育政策,经过测算,一年中国增加的新生儿将不会超过200万。中国有可能在2014年迎来1700~1800万新生儿。

  生育政策调整,必然带来人口数量增加。预计政策调整后,今后一个时期,出生人口将适当增加。2015年总人口在13.8亿人以内,不超过13.9亿人的“十二五”规划控制目标,在未来的5到6年中,如果每年都会有不少于1700万的新生儿,必将带来社会、经济等各个层面的影响。

  三、实施状况

  2014年1月中旬以来,5个省份相继启动“单独两孩”政策,过半省份在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表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结合各地最新进展,全国或有超过20个省份在2014年启动实施,2014年上半年或将出现新政启动的“小高峰”。

  2014年2月10日,从中国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浙江、江西、安徽3个省已经正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上海、江苏等9个省已按要求通过备案程序。

  2014年2月12日,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今年我国将密切跟踪“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进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稳妥扎实有序推动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密切跟踪“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进展;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2014年3月以来,全国出现了“单独两孩”新政启动的小高潮。已有11省份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新政。此外,有十余省份推出了实施该政策的时间表。

  2014年3月底或4月初启动,海南、辽宁、广东、福建和江苏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均将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2014年5月山东实施:《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预计5月份进入审议程序,有望5月启动。上半年实施:湖南、山西、内蒙古、河北、云南、吉林及黑龙江将“上半年”作为新政启动的目标节点。

  争取下半年实施:河南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提出,争取下半年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或年内实施:宁夏表示将适时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该区或2014年内启动新政。

  2014年5月31日,全国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单独夫妇共27.16万对,已批准24.13万对,未出现大批生育潮。除西藏、新疆外的29个省份已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2014年3月27日至10月31日,深圳市共受理“单独”家庭再生育申请11636份,办理再生育登记10561份。申请个案从5月的最高峰2647份逐月减少,10月份申请份数为1190份。经测算,深圳提出再生育申请的家庭比例为29.09%。

单独二孩政策

婚姻学堂阅读(512)

  一、单独二孩政策的概念

  单独二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单独二孩政策不等于单独二胎政策,单独二孩,顾名思义就是指有两个孩子,计划生育针对的是孩子的数量,而不是胎次的数量,如果是两胎的话,则有可能出现三个孩子或者更多孩子的情况,这样便不符合单独二孩的政策。

  二、政策条件

  单独二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当夫妇俩的户籍所在的省份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专门规定,允许单独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就可以按程序申请再生育了。如果夫妇俩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区、市),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你们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三、实施情况

  经过30多年的计划生育,中国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人口增长率已经降到0.5%以下。在13亿人的基数上,每年出生人口1600万,净增加人数650万左右,平均每个妇女生育的孩子数降到了1.5至1.6个的水平。30多年来,计划生育累计少生了4亿多人,极大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推动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人口素质的提高。

  同时也应看到,当下的人口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生育率持续低于更替水平,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劳动力长期供给呈现短缺趋势,出生性别比失衡,这些导致家庭养老和抵御风险能力有所降低。为了适应已经变化了的人口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需要对计划生育政策作出完善和调整。

  四、社会评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人口政策是影响中国人口变化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不仅在宏观上左右人口的变化发展趋势,而且在微观上影响涉及亿万家庭的生活和生育行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单独生育二孩政策,是过去十几年以来对计划生育政策重大的、战略性的调整。政策实施后,虽然出生人数和人口总量有一定程度的增加(5年内每年新增出生人数约为一两百万),但都在可控可承受范围内,不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

  一、单独二孩政策的概念

  单独二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单独二孩政策不等于单独二胎政策,单独二孩,顾名思义就是指有两个孩子,计划生育针对的是孩子的数量,而不是胎次的数量,如果是两胎的话,则有可能出现三个孩子或者更多孩子的情况,这样便不符合单独二孩的政策。

  二、政策条件

  单独二孩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一般地讲,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由各地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条例或作出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当夫妇俩的户籍所在的省份修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人大常委会作出了专门规定,允许单独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就可以按程序申请再生育了。如果夫妇俩的户口不在同一个省(区、市),只要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你们就可在那里申请再生育。

  三、实施情况

  经过30多年的计划生育,中国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人口增长率已经降到0.5%以下。在13亿人的基数上,每年出生人口1600万,净增加人数650万左右,平均每个妇女生育的孩子数降到了1.5至1.6个的水平。30多年来,计划生育累计少生了4亿多人,极大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推动了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人口素质的提高。

  同时也应看到,当下的人口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生育率持续低于更替水平,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劳动力长期供给呈现短缺趋势,出生性别比失衡,这些导致家庭养老和抵御风险能力有所降低。为了适应已经变化了的人口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需要对计划生育政策作出完善和调整。

  四、社会评价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人口政策是影响中国人口变化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不仅在宏观上左右人口的变化发展趋势,而且在微观上影响涉及亿万家庭的生活和生育行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单独生育二孩政策,是过去十几年以来对计划生育政策重大的、战略性的调整。政策实施后,虽然出生人数和人口总量有一定程度的增加(5年内每年新增出生人数约为一两百万),但都在可控可承受范围内,不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产生大的震荡和冲击。“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一是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老龄化程度(约降低3个百分点)和推迟老龄化进程,为中国应对老龄化挑战赢得更多的时间和胜算;二是能够改善劳动力老化的结构,改善未来劳动力数量供给平衡;三是改善家庭的结构,提高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四是顺应了群众的生育意愿。

  还有人认为,应该立即全面放开二胎(孩)生育。从长期看,允许每一对夫妇都生育两个孩子,可以满足绝大多数群众的生育意愿,也能更大程度上缓解老龄化过程、改善人口结构。但是,政策的模拟和预测表明,如果立即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接近1.5亿独生子女家庭会被纳入政策范围,在现有的人口结构和生育意愿等条件下,未来人口总量会突破15亿,并且在政策施行后短期内会形成出生人数的高峰,年出生人数突破3000万,甚至超过3500万人。

  综合全面地考量,立即全面放开二胎政策不利于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相对而言,“单独二孩”政策更加平稳、渐进、可控。但对单独二孩政策的影响也要有清醒认识。“单独二孩”政策能缓解老龄化程度和过程,但无法改变中国老龄化的趋势。应对老龄化根本之策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同样道理,“单独二孩”政策能缓解未来劳动力供应短缺的局面,但未来劳动力数量的缩减是长期的趋势。应对劳动力数量下降的根本措施是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不是再回到多生孩子的时代。

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

婚姻学堂阅读(408)

  同性婚姻是指生理性别或性别认同相同的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日前,美国最高法院26日以5比4的投票结果裁定,同性婚姻合乎宪法。这一裁决结果意味着同性婚姻在全美50个州全部合法。

  同性恋合法的国家:

  1、丹麦;

  2、挪威;

  3、瑞典;

  4、冰岛;

  5、荷兰;

  6、比利时;

  7、西班牙的部分地区: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与阿拉贡省;

  8、加拿大;

  9、德国;

  10、法国;

  11、芬兰。

  除此之外,冰岛、巴西、捷克、斯洛伐克等国也不同程度地保护同性伴侣的法律权利。

二胎政策全面放开时间

婚姻学堂阅读(409)

  全面放开二胎新政策目前还没明确生育二胎的时间表,针对2015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是否会实行,目前我国人口情况如下:

  1、由于生育率低,国家人口规划指出要完善生育政策。在低生育率和人口老龄化加速的社会大趋势下,有学者赞同或明确支持逐步放开二胎政策。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的前提下,日趋灵活的人口政策将有助于缓解中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压力。

  2、一项受到学界一定认同的测算显示,如果2015年全国城乡统一放开“单独二胎”,则每年多出生的人口将比现在增加100万人左右,超过200万人的可能性很小。

  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4、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分开二孩,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全面放开二胎时间表

  2015全面放开二胎时间表是否已经公布?全面放开二胎时间是否已经确定了?根据最新消息获悉,目前全面放开二胎暂无时间表。针对2014年10月17日媒体报道“中国可能在两年左右向所有夫妇放开二胎政策”,国家卫计委回应称,目前暂无全面放开生育二胎的时间表。

  全国已有浙江、江西、安徽、北京等省份依法(修订后的地方人口计生条例)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新政。但与此同时,全面放开二孩的声音也受到空前的关注。卫计委监督局监察专员赵延配表示,全面放开二胎暂无时间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对生育水平的影响还需要评估。目前,“单独二孩”政策主要涉及城市人口,但因为城市人口的生育观念有了很大转变,且由于各地启动政策的时间不同,从年初到6月陆续放开,时间尚短,所以政策对生育水平的影响可能需要2年到3年的时间才能显现效果。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婚姻学堂阅读(551)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即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而被婚生化,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被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

  1、准正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寺院法和日耳曼法也设有准正制度。

  现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设立有准正制度,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理念相连结。但各国的具体规定,略有区别。

  准正的目的——为了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2、准正的形式

  准正的形式有两种:

  (1)婚姻准正

  指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

  婚姻准正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要件

  如,德国民法典1719条规定:“生父同生母结婚者,非婚生子女成为婚生子女。”比利时的民法典、秘鲁的家庭法、我国台湾地区的亲属法等,都有相似的规定。

  ②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

  如日本民法典789条规定:“经父认领的子女,因其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婚姻中的父母认领的子女,自认领之时起,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瑞士、法国的民法典,也都采用此种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未作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该子女便可视同于婚生子女。

  (2)宣告准正

  宣告准正——也叫官宣告准正,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制度。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的民法典,均有此规定。

  3、准正的要件

  根据外国立法例,准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血统上(事实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准正为法律事件,非法律行为。

  准正是结婚的附随效力,基于生父母的结婚而当然发生。

  4、准正的效力

  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民法典规定,两种准正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但准正的效力发生时间则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子女之日起算,如法国民法典(332条)。有的则规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就发生婚生效力,如瑞士民法典(259条)、日本民法典(784、789条)和德国的民法典,都是这样规定的。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制度。即非婚生子女因其生父与生母在其出生后结婚,而被婚生化,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被赋予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地位。

  1、准正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准正制度始于罗马法。寺院法和日耳曼法也设有准正制度。

  现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设立有准正制度,将尊重正式婚姻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理念相连结。但各国的具体规定,略有区别。

  准正的目的——为了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

  2、准正的形式

  准正的形式有两种:

  (1)婚姻准正

  指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

  婚姻准正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仅以生父母结婚为准正的要件

  如,德国民法典1719条规定:“生父同生母结婚者,非婚生子女成为婚生子女。”比利时的民法典、秘鲁的家庭法、我国台湾地区的亲属法等,都有相似的规定。

  ②以生父母结婚和认领为准正的双重要件

  如日本民法典789条规定:“经父认领的子女,因其父母结婚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婚姻中的父母认领的子女,自认领之时起,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瑞士、法国的民法典,也都采用此种制度。

  我国婚姻法对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未作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结婚登记的,该子女便可视同于婚生子女。

  (2)宣告准正

  宣告准正——也叫官宣告准正,指男女订立婚约后,因一方死亡或有婚姻障碍存在,使婚姻准正不能实现时,可依婚约一方当事人或子女的请求,由法官宣告子女为婚生子女的制度。德国、法国、瑞士等国的民法典,均有此规定。

  3、准正的要件

  根据外国立法例,准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血统上(事实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2)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3)准正为法律事件,非法律行为。

  准正是结婚的附随效力,基于生父母的结婚而当然发生。

  4、准正的效力

  根据世界大多数国家民法典规定,两种准正均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但准正的效力发生时间则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从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为婚生子女之日起算,如法国民法典(332条)。有的则规定有溯及力,自子女出生之日起就发生婚生效力,如瑞士民法典(259条)、日本民法典(784、789条)和德国的民法典,都是这样规定的。

晚育

婚姻学堂阅读(492)

  一、晚育的概念

  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妇女婚后的初育年龄。初育年龄是指妇女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年龄。 计划生育是我们的国策,晚婚晚育则是实现这一国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我国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年满二十岁,男性年满二十二岁,方可结婚。

  晚婚是指初婚男女双方都按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各推迟三周岁,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即以上结婚为晚婚。

  晚育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略有不同)。晚育有利于青年妇女在德、智、体多方面得到发展,有利于控制出生人数和人口增长速度。晚育会使生育年龄推迟,拉长两代人的间隔,使人口增长速度减慢。

  三、享有假期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婚生子女

婚姻学堂阅读(398)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因婚姻关系受胎所生的子女。其父母为具有夫妻身份的合法配偶。子女与母方的关系,基于出生的事实即可确定。

  1、婚生子女的概念

  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育的子女。

  准妈妈生育正常情况下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都各相应增加产假15天。并且这是法定的单位无权剥夺的全薪假期。

  中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主要特征

  (1)是父母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所生子女也不能视为婚生子女。

  (2)必须是生父的妻子所分娩。

  (3)生育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离婚后,不再存在婚姻关系,如再受胎所生子女,不属婚生子女。

  (4)须为生母之夫的血统,即受胎为生母丈夫所为。倘若是因丈夫之外的男人致其受胎,则所生子女不属婚生子女。

  从性行为上区分,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律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在被抚养、接受教育、继承遗产等诸方面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危害、歧视。

  当然,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必然也要履行同等的义务。